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饶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8时30分,被告人饶某甲饮酒后驾驶云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处(鲁甸县**乡**村**社**路段)时与鲁甸县**乡驾驶人李某某驾驶的云C*****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饶某甲血样定性分析:乙醇含量为255.7mg/100ml(乙醇/血),饶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谅解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2.李某某、饶某乙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饶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维凡
检察官助理:王林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饶某甲现被执行取保候审,联系电话见刑事侦查卷宗;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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