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8〕284号
被告人饶某甲(曾用名“饶某乙”,绰号“亮亮”),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桂阳县**镇**村4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12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7月23日至8月24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7月13日至7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饶某甲伙同陈某甲、胡某某、刘某甲、王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王某乙(七人均已判决)等多人在桂阳县六合圩,租用欧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欧阳批发商店”一楼门面,以开“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被告人饶某甲在赌场管事,偶尔发牌,抽头渔利约1600元。
被告人饶某甲于2018年1月17日主动到桂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件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户籍信息、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丁、陈某乙、王某丙、谢某某、王某乙、颜某某、陈某甲、胡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王某甲、刘某甲、欧某某、舒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阿梅
2018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饶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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