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饶某甲诈骗案)_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饶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9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四川省会东县人,住会东县**乡**村**组**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6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我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会东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又因涉嫌诈骗罪,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6月22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姜州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饶某甲为了还债及自己消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先预谋后,以虚假转账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51865元,上述款项被其挥霍。

1、2019年10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饶某甲窜至会东县小坝乡“山北梁子洪哥羊肉馆”处,以向被害人张某某购买羊肉为借口,在取得张某某信任后,以虚假转账的方式骗走张某某人民币7765元。2019年11月3日饶某甲的爷爷饶某乙对张某某被骗款项进行了偿还。

2、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饶某甲窜至会东县鱼河镇三星路北一段48号被害人杨某所经营的“自行车行”店内以购买两辆高档自行车为由而取得杨某信任,随后饶某甲于2020年4月20日至4月27日期间编造虚假身份以需归还信用卡、支付工人工资等虚假借口多次向杨某借款共计18100元。

3、2020年5月9日11时许,被告人饶某甲窜至姜州镇小坝村5组11号唐某某、罗某某夫妇家中,在取得唐某某、罗某某二人信任后,以虚假转账的方式骗走罗某某人民币20000元。

4、2020年5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饶某甲窜至会东县姜州镇龙井移民安置小区杨某乙经营的汇源超市内,以订购烟酒为借口,取得杨某乙信任后,以虚假转账的方式骗走杨某乙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物证照片、银行交易明细、收条和谅解书、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交易记录及截图照片、借条、通话详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 证人刘某某、欧某某、饶某丙、饶某乙、唐某某、杨某丙、徐某某、唐某某、彭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杨某、罗某某、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5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甲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  强

2020年9月7日

附: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另2页、光盘8碟;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