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饶某甲,曾用名**,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87********,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汉台区**小区**号楼**室,汉中某甲典当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20年3月23日经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分别于2020年4月22日、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4年期间,被害人余某甲经营的汉中市某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汉中市某甲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先后借款共计1000万元,后无力偿还。2015年,时任某甲公司副总经理的被告人饶某甲安排公司员工庹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对余某甲所欠债务进行清收,后庹某某联系何某甲(另案处理)共同参与清收。
2015年11月24日上午10时许,庹某某、张某某、何某甲来到汉台区**大道某乙公司二楼余某甲办公室,要求余某甲偿还所欠某甲公司债务,余某甲表示无力偿还,庹某某、张某某、何某甲便将余某甲、余某乙二人拘禁在余某甲办公室,逼迫其筹钱还债。当日13时50分,余某甲在办公室卫生间拨打“110”报警,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对庹某某等三人的行为进行了警告,要求其合理合法解决债务纠纷,民警离开后,庹某某、张某某、何某甲继续对余某甲、余某乙进行拘禁,要求余某甲想办法筹钱还债。时至当日下午,余某甲向某甲公司写了还款计划书,庹某某将此情况打电话告知饶某甲,饶某甲要求余某甲当天必须偿还部分欠款,并指使庹某某等人继续将余某甲、余某乙拘禁,迫使其想办法还款。当日下午17时左右,庹某某通过陈某甲联系杨某某(另案处理)、陈某乙(未到案)赶到某乙公司,当晚19时许,庹某某、何某甲离开,张某某、杨某某、陈某乙三人对余某甲、余某乙续进行非法拘禁。11月25日上午9时许,庹某某、何某甲回到某乙公司余某甲办公室,与张某某、杨某某、陈某乙继续对余某甲、余某乙进行拘禁,期间庹某某联系李某某到场帮忙给余某甲做思想工作催促其尽快还款,并让李某某带余某甲驾驶余某甲的宝马车到铺镇将车抵押借款,后抵押未果。当日中午13时许,余某甲父亲余某丙获悉情况后打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将庹某某等在场人员传唤至公安机关调查。
二、2019年5月27日,汉中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汉中某甲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决定对该公司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为逃避相关部门检查,某甲公司一直以来安排财务人员制作内、外两套账,其中外账为公司正常业务,内账为公司所有账目现金以及银行收支,同时包含发放信用贷款和吸收存款凭证。接到税务部门通知后,某甲公司法人代表饶某乙(另案处理)立即组织公司员工开会,要求财务人员将相关账目藏匿以逃避检查,时任某甲公司副总经理的被告人饶某甲指使公司财务人员何某乙、王某某将公司内账资料整理装箱,何某乙、王某某按照饶某乙、饶某甲指示将公司部分内账整理后搬至财务室对面的房间内,饶某甲将整理好的内账搬离公司藏匿于居住的汉台区**小区家中的柴房内,后被饶某乙搬至汉台区**社区其自建房5楼卧室外的阳台藏匿。期间,饶某甲、饶某丙(另案处理)在汉台区**社区饶某乙自建房五楼阳台上对某甲公司内账中2012年至2018年的相关会计账簿资料进行整理后继续藏匿。
2019年12月18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某甲公司进行搜查,饶某乙随即在汉台区**路**大厦韩某某(另案处理)公司办公室与韩某某等人商议,期间饶某丙告知韩某某自己家中存放有某甲公司会计凭证等资料,韩某某提出将上述账目资料藏匿于自己公司内。2019年12月19日凌晨0时许,韩某某、饶某丙将藏匿于汉台区**社区饶某乙自建房5楼阳台的会计凭证等资料用两个行礼箱装好后搬至汉台区**路**大厦韩某某公司一储藏室内藏匿。
2019年12月21日,韩某某在得知饶某乙离开汉中的消息后,便联系饶某丙,要求饶某丙将藏匿于自己公司的某甲公司凭证及资料拿走。当晚,饶某丙、黄某某(另案处理)、巩某某从韩某某公司的储藏室内将会计凭证等资料搬出放于饶某丙驾驶的陕F****3车内,后将该车停放在**社区十字**酒店楼下。2019年12月22日,黄某某联系朋友徐某某后,与饶某丙一起将凭证等资料藏匿于汉台区**镇**村路边徐某某家房屋二楼一房间内。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上述内账资料依法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甲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甲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饶某甲应当以非法拘禁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瞿 瑞
检察官助理:袁浩东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饶某甲现羁押在汉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 册、光盘3 张;
3.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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