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饶某甲(绰号“**”),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镇**村**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9月7日被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币种下同);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5年11月28日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因涉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至9月间,被告人饶某甲多次驾驶无牌白色金杯面包车到武平县**镇**村、**镇**村和**村一带向当地村民非法收购零星盗伐、滥伐的杉原木22车,平均每车至少1.5立方米,并利用凌晨、晚上时间段将其非法收购的杉原木运输至广东省蕉岭县**镇境内曾某某(已被刑事处罚)的堆场,出售给曾某某。曾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给被告人木材款29000元。经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认定,被告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的树种为杉木,原木材积为33立方米,折立木蓄积为47.1429立方米。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饶某甲经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同年3月23日被告人向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退出违法所得29000元、预缴罚金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武平县林业局出具的说明、刑事判决书、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林某某、饶某乙、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出具的认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笔录;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武平县公安局从被告人饶某甲和曾某某手机上提取的微信截图、公路卡口过车抓拍照片等;7.其他证明材料: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折立木蓄积47.1429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等依法可以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还具有曾因故意犯罪先后两次被刑事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群英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款存于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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