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5031号
被告人饶红生,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村**自然村**号,住南昌市西湖区**小区**栋**室。因盗窃,于1999年4月28日被劳动教养2年;因吸毒,于2007年11月21日治安拘留15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1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连同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8)西刑初字第435号判决第二项判决,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吸毒,于2016年5月被南昌市西湖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红生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8日、2016年5月19日、2016年5月21日,被告人饶红生先后三次带领十余名陌生男子找到南昌县**乡**市场**地块土方施工单位进行阻止施工,其中5月19日和5月21日每日都有十多名年轻男子手持鱼叉、刀具等凶器到现场,并将该工地现场的四辆后八轮汽车轮胎(每辆三个轮胎,共十二个轮胎)刺破。经南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施工方被损坏的财物价格认定为20344元。
2020年4月8日,南昌县公安局民警将犯罪嫌疑人饶红生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邓某甲、魏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万某某、邓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饶红生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红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红生为阻扰他人工地施工,多次纠集多人持械阻工并破坏工地财物共计人民币2034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红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晓冬
(院印)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