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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XX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1409号 

  被告人,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县,住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镇**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饶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原系同事关系,2019年6月吴某某购买了一部新手机,由于不太会操作微信,便让同事饶某帮忙操作,饶某在吴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操作吴某某的微信钱包“亲属卡”功能,向自己的微信账户赠送了亲属卡。2020年1月26日至3月2日期间,饶某多次通过“亲属卡”发红包或转账方式窃取吴某某的微信账户及绑定银行卡的钱款共计8995元人民币。饶某于2020年8月7日在福建省龙岩市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10日饶某的家属退赔了吴某某的损失,取得了吴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提取笔录及微信账户账单明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被告人饶某甲的供述,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海燕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饶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9*******;保证人饶某乙,联系电话15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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