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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xx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77

被告人饶xx,喊名“久子”,男,19xxxx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某某,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0x0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工作,非中共党员,家住金某某xxxxxxxxx号附x号。2020年5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金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上午11时许,被害人饶x龙在金某某xx镇xxx村委会门口广场看到被告人饶xx骑电动车经过,便将饶xx拦下并向饶xx讨要几年前同在浙江xx打工时借给饶xx的1200元钱,两人言语过激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饶x龙扯住饶xx衣领并拿手机作势要拨打报警电话称饶xx诈骗,饶xx便用手推打饶x龙,饶x龙也还手打饶xx,饶xx将饶x龙摔到在地,两人在地上扭打在一起,打斗过程中饶x龙在地上捡起石头在饶xx头部连续砸了两下(伤势轻微未作鉴定),后两人爬起来被在附近的村民劝开,饶xx就骑电动车回家。

回家后饶xx因头部出血,心中气愤感觉吃亏,又返回xxx村委会广场,看到饶x龙此时正走到广场北面附近王xx南货店门口的沙石堆旁边,便从广场厕所附近跑进王xx家厨房拿了两把菜刀冲出来,持刀跑至饶x龙身边,用左手所持菜刀向饶x龙头部砍了一刀,饶x龙遂用双手抱头,饶xx压着饶x龙又向其头部砍了一刀,砍在饶x龙护头的右手背,后饶xx被附近村民拉开并把其手中菜刀夺下,饶xx随后逃离现场。

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饶x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饶xx向金某某公安局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黄xx、何xx饶x成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饶x龙的陈述;

3.被告人饶xx的供述和辩解;

4.相关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xx持械砍伤被害人饶x龙,造成饶x龙身体两处受伤,被害人伤情被鉴定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被告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健

2020年7月6日

附:1.被告人饶xx现羁押于金某某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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