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2460号
被告人香某某(自报),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7195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9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1时许,被告人香某某与被害人向某某在本市横沥镇村兴业路165号,因琐事发生冲突,继而打斗。期间,香某某使用啤酒瓶砸打向某某头部,致向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向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2019年11月15日,香某某与向某某签署谅解协议书,由香赔付向120000元,向对香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书,谅解协议书等书证,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香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香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帅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香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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