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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900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队**号**房。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19年11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移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l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香某某在其经营的珠海市香洲区**蔬菜批发市场**号铺“**蔬菜批发”的二楼办公室,采用“溜冰壶”的方式与吸毒人员王某某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9年8月份一天,被告人香某某在上述地址,采用“溜冰壶”的方式与吸毒人员王某某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0月22日2时许,被告人香某某在上述地址,采取“溜冰壶”的方式与吸毒人员王某某、刘某某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l月13日傍晚,被告人香某某在上述地址,采用“溜冰壶”的方式与吸毒人员王某某、刘某某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香某某。被告人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5月1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香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三册,证据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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