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未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香某某,男,景颇族,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22001********,高中文化,无业,家住云南省瑞丽市**镇**村委**村**号。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香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香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驾驶无牌银白色皇冠牌轿车接送往返项赛渡口与瑞丽市区的非法出入境人员,并安排杨某某(另案处理)在项赛寨子附近看路,发现有警察或警车时通知其。2019年9月27日17时15分许,香某某驾车到拉颂酒店接欲出境人员时被民警抓获,同时查获6名准备非法出境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搜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天粉
2020年2月18日
附:
1、随案移送卷宗2册,光盘4张,认罪认罚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2、被告人香某某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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