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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香某甲赌博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322号

被告人香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7196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香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0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香某甲帮朋友“培仔”(另案处理)在自己经营的本市横沥镇振兴中路237号太兴百货店内向他人收受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每期从中获取投注额2%至10%不等的提成。香某甲通过微信或者现场投注的方式,向参赌人员陆某某、香某乙、李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24人收受六合彩投注,投注额合计十几万,从中获利约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作案手机等物证,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六合彩投注单等书证,香某乙等证人的证言及被告人香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香某甲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香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香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元妍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香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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