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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一洒给贩卖毒品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马一洒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89********,东乡族,文盲,无业,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乡**村**社**号,2012年5月23日因犯抢夺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2000元,2015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19日因犯抢夺罪被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3月9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3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一洒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17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8时55分许,被告人马一洒给在兰州市城关区永昌路北段工商银行对面马路边,向杨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被告人马一洒给身上查获其欲向杨某某贩卖的海洛因2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指认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的毒品照片、毒品称量照片;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手机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一洒给的供述;5、鉴定意见:毒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笔录、证人辨认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一洒给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一洒给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玉玲

    书记员:解  敏

                                     2020年2月10日

附:1、案卷四宗;起诉书八份。

    2、被告人现押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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