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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一莎、庞忠等盗窃、贩卖毒品等案)_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何聪,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71983********,藏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住平武县**乡**村六里组**号,2008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平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伍佰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平武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被告人马一莎,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县,住绵阳市安州区**镇**路**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平武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庞忠,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7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住平武县**镇**村**组。2010年5月17日因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和诈骗罪被平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1年1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平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平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平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平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平武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焱,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7199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住平武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平武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本案由平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聪、庞忠、徐焱涉嫌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告人马一莎涉嫌贩卖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20年5月至7月期间,由被告人何聪出资,被告人马一莎联系上线在绵阳购买冰毒,被告人徐焱运送回平武向吸毒人员进行贩卖。

1、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马一莎在绵阳购买3.01克冰毒后以900元的价格卖给庞忠,庞忠发现毒品纯度不高,要求退货,后马一莎退回庞忠852元。

2、2020年7月4日,被告人何聪以600元的价格向平武县龙安镇居民王某某贩卖冰毒0.6克;7月14日,以5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冰毒1克;7月23日,以55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冰毒1克,并由被告人马一莎将毒品交与王某某。

3、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马一莎在绵阳购买6克冰毒后,由被告人徐焱带回平武,被告人马一莎在平武宾馆以1500元的价格向庞忠贩卖冰毒2.5克。当晚,被告人庞忠又联系马一莎购买300元,0.3克冰毒,后由被告人徐焱将0.3克冰毒送至平武县**镇东桥桥头交与刘某某。

4、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何聪、马一莎在平武县龙居假日酒店以299元的价格向庞忠贩卖冰毒0.3克。

5、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何聪、马一莎在平武县龙居假日酒店以200元的价格向庞忠贩卖冰毒0.2克;同日晚上,被告人马一莎以400元的价格向庞忠贩卖冰毒0.4克。

6、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马一莎以300元的价格向庞忠贩卖冰毒0.3克,并由被告人徐焱送至平武县**镇东桥桥头交与庞忠。同日,被告人马一莎在平武县龙汇宾馆以500元的价格向庞忠贩卖冰毒1克。

7、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何聪、马一莎以300元的价格向庞忠贩卖冰毒0.3克,后由被告人徐焱送至平武县**镇**村交与庞忠,并从庞忠处收取200元。

二、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庞忠多次向刘某某、余某甲、杨某某、余某乙贩卖毒品。

1、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庞忠以200元的价格在平武县**镇东桥桥头向刘某某贩卖冰毒0.2克。

2、2020年7月12日下午,被告人庞忠以200元的价格向余某甲贩卖冰毒0.2克;同日晚上,被告人庞忠以200元的价格向余某甲贩卖冰毒0.2克;7月14日晚上,被告人庞忠以200元的价格向余某甲贩卖冰毒0.2克;7月15日,被告人庞忠以200元的价格向余某甲贩卖冰毒0.2克;同日晚上,被告人庞忠以500元的价格向余某甲贩卖冰毒0.6克;7月17日,被告人庞忠以300元的价格向余某甲贩卖冰毒0.3克;同日晚,被告人庞忠以291元的价格向余某甲贩卖冰毒0.4克。

3、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庞忠以2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贩卖冰毒0.2克;7月13日,被告人庞忠以6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贩卖冰毒0.6克;7月14日,被告人庞忠分别两次以3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贩卖冰毒共计0.6克。

4、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庞忠在平武县**镇**村双河沟桥头分别两次以200元的价格向余某乙贩卖冰毒共计0.4克。

三、被告人庞忠、徐焱共同以及分别盗窃平武县**公司老员工宿舍楼院坝内的废旧钢芯铝绞线,后均变卖至平武县**废品回收站。

1、2020年6月20日晚,被告人庞忠、徐焱共同盗窃废旧钢芯铝绞线后变卖获利4110元,被告人庞忠分得赃款2506元,被告人徐焱分得赃款1500元。

2、2020年6月21日晚,被告人庞忠、徐焱共同盗窃废旧钢芯铝绞线后变卖获利4300元,被告人庞忠分得赃款2100元,被告人徐焱分得赃款2100元。

3、2020年6月30日晚,被告人庞忠、徐焱共同盗窃废旧钢芯铝绞线后变卖获利4200元,被告人庞忠分得赃款2400元,被告人徐焱分得赃款1800元。

4、2020年7月5日晚,被告人庞忠、徐焱共同盗窃废旧钢芯铝绞线后变卖获利2000元,被告人庞忠分得赃款1000元,被告人徐焱分得赃款1000元。

5、2020年7月7日晚,被告人庞忠、徐焱共同盗窃废旧钢芯铝绞线后变卖获利2100元,被告人庞忠分得赃款1000元,被告人徐焱分得赃款1100元。

6、2020年7月9日晚,被告人庞忠、徐焱共同盗窃废旧钢芯铝绞线后变卖获利2400元,被告人庞忠分得赃款1200元,被告人徐焱分得赃款1200元。

7、2020年7月10日晚,被告人徐焱盗窃废旧钢芯铝绞线后变卖获利860元。

8、2020年7月11日晚,被告人庞忠盗窃废旧钢芯铝绞线后变卖获利2300元。

9、2020年7月13日晚,被告人徐焱盗窃废旧钢芯铝绞线后变卖获利526元。

10、2020年7月17日晚,被告人庞忠、徐焱共同盗窃废旧钢芯铝绞线后变卖获利2440元,被告人庞忠分得赃款1240元,被告人徐焱分得赃款1200元。

综上,被告人何聪、马一莎贩卖冰毒10.91克,非法获利5799元;被告人庞忠贩卖冰毒4.4克,非法获利4191元,盗窃8次,涉案金额23850元,违法所得13746元;被告人徐焱运输、贩卖冰毒6克,盗窃9次,涉案金额22936元,违法所得112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聪、马一莎、庞忠、徐焱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聪、马一莎、庞忠,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忠、徐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焱,运输毒品并帮助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忠,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一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黎佳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何聪、庞忠、徐焱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被告人马一莎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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