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刑检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马丁,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210503198501010314,回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本溪市平山区,住本溪市平山区**街**号。2009年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9月因盗窃被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2月因盗窃被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马丁于2020年7月20日13时许,在本溪市明山区北地“华联超市”内,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柜台处的一个 “天之蓝”白酒礼盒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00元。
2、被告人马丁于2020年8月16日12时许,在本溪市平山区南地“平联超市”内,将被害人苑某某的快递盗走,快递内有耐克牌女士运动鞋一双。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89元。
被告人马丁自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丁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本溪市价格认证中心本价认定[2020]738号、81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盗窃现场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丁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丁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丁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马丁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弘扬
检察官助理:兰川德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马丁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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