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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三喜盗窃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马三喜,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87********,汉族,小学,无业,住河南省济源市**办事处**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25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7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加之已判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4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6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1月5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16日,因盗窃罪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三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马三喜到济源市长途汽车站北**饭店内盗窃,但未盗得钱款。

2、2019年6月2日凌晨,被告人马三喜到济源市宣化大街**宾馆门口的**商店,将店内的一条玉溪(软)、一条黄鹤楼(软蓝)、一条黄金叶(红旗渠)香烟盗走,经鉴定,三条香烟价值470元钱。

3、2019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马三喜到济源市北海办事处铁岸商住楼**足浴店,将该店不锈钢把手损坏后进店盗窃,但未盗得钱款;

4、2019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马三喜到济源市北海办事处铁岸**饭店,将该店不锈钢把手损坏后进店盗窃,将收银台抽屉里的200元钱盗走;

5、2019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马三喜到济源市北海办事处文昌路基督教堂对面**店,将该店不锈钢把手损坏后进店盗窃,但未盗得钱款;

6、2019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马三喜到济源市北海办事处济渎路亚交所对面一家**彩票店,将该店不锈钢把手损坏后进店盗窃,将收银台抽屉里的200元钱盗走。

7、2019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马三喜到济源市济渎路两千家广场对面“**饭店”内,将收银台里的400元钱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7、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三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三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三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三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 宁

贾俊勇

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马三喜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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