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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世林故意杀人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惠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马世林,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111974********,回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镇**村**队,现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小区**号,无业。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世林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20日至2020年10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5日至2020年9月20日、2020年11月19日至2020年1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世林因怀疑前妻白某某婚内出轨他人,心生怨恨并产生杀死白某某的念头。于2020年5月27日18时许,以商议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为由将被害人白某某带至家中,当白某某躺在床上使用手机时,被告人马世林认为其正在与“姘夫”联系,便强索手机欲查究竟未果。便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进入卧室,关上房门,对白某某头颈部及身体进行砍杀数刀,白某某被砍伤后,不断向其哀求并向在客厅中的女儿呼救,白某某逃至客厅时,被告人马世林继续追至客厅对被害人身体进行砍杀,后被赶到的亲属制止并将菜刀夺下。白某某乘机逃至楼下,被赶到的救护车送至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鉴定,白某某体表裂创评定为轻伤一级,右尺骨骨折、左尺动脉断裂、左尺神经断裂遗留功能障碍分别评定为轻伤二级;左豆状骨骨折、双手肌腱损伤分别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世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世林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因他人及时制止而未能得逞,致被害人白某某一处轻伤一级,三处轻伤二级;两处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世林有自首情节,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萍

检察官助理:樊永红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马世林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随案移送清单壹份、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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