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一部刑诉〔2019〕355号
被告人马世理,男,1957年9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3195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曾因犯拐卖妇女罪,于2010年5月13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甘某某,女,1972年9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71972********,汉族,不识字,河南省信阳市**县人,无职业,住宿州市埇桥区***区**安置房*栋*单元**室。被告人甘某某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庄**号。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世理、甘某某、李某某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9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告人马世理、李某某等人以介绍对象为名,将家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庄的董某甲(有精神疾病)介绍给宿州市**县**村赵某甲为妻。李某某、马世理各收取介绍费1000元和两条香烟,后以自己名义索要彩礼,李某某获利18000元,马世理获利2000元。数天后,董某甲因生活不能自理被退回给马世理、李某某等人。同年2月,李某某、马世理找到被告人甘某某,再次将董某甲拐卖到宿州市**区**村,介绍给赵某乙为妻。被告人甘某某、马世理从中获利15000元。
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甘某某、马世理、李某某被宿州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残疾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董某乙、赵某丙、赵某丁、邢某某、胡某某、赵某戊、赵某己的证言;
3.被告人甘某某、马世理、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区分局制作的辩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世理、甘某某、李某某以介绍婚姻为名,将精神智障妇女出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世理曾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 丽
检察员:姜智兵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马世理、甘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贰佰零柒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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