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马世聪,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住四川省犍为县**镇**段**组**号。因犯招摇撞骗罪、盗窃罪,于201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9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世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下午,被告人马世聪通过微信联系上被害人王某某,自称要购买其在网上出售的银色老款帕萨特轿车(川A*****),双方约定次日到邛崃市回龙镇当面交易。2019年12月18日15时许,双方在邛崃市回龙镇新龙街82号达成到双流过户、付款的口头协议;被告人马世聪以不习惯开手动档车子为由,提出与被害人王某某换车开,被害人王某某同意;在前往双流的途中,被告人马世聪驾车到达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广履路95号路段时,借故取车钱,让被害人王某某在路边等候,将A*****的银色老款帕萨特轿车盗走。经邛崃市物价局认定:被盗帕萨特轿车价值人民币53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世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世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世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世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世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正祥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马世聪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提讯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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