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982号
被告人马中标,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建湖县,住江苏省建湖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马中标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马中标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中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马中标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韩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马中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收购黄金需要资金,并承诺给被害人韩某某好处费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韩某某的信任,对被害人韩某某实施诈骗。被害人韩某某在位于本市鼓楼区**村**号**室家中,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马中标转账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马中标在收到上述转账后,将上述款项用于赌博挥霍。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马中标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刑满释放证明书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QQ聊天记录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截图、接处警详细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邵某某、季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中标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中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中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鑫
检察官助理:李毅浩
2020年12月1日
附:
1. 被告人马中标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785631****);
2. 《量刑建议书》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4.马中标无可查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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