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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中锐容留他人吸毒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Z134号 

  被告人马中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海丰县**镇**社**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10月23日被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5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2月2日被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7月22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中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中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1日21时许、22日21时许、23日 21时,被告人马中锐在海丰县海城镇**社区**中巷**号其老屋中容留余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3次。2020年5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马中锐在海丰县海城镇新市路段龙津溪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中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中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中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中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中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中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中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钦赐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马中锐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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