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主麻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吴利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马主麻,男,生于198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03241985********,回族,不识字,宁夏吴某某人,家住宁夏吴某某利通区**院**单元**楼**,无业。2010年7月22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1月21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主麻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各项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8时许,被告人马主麻在吴某某供电局家属院打扫卫生期间,看到被害人马某甲将家门钥匙放在了自己家中窗户外面。后被告人马主麻趁马某甲家中无人之际,拿马某甲放置在窗户上的钥匙进入被害人马某甲家中,窃得3100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马主麻主动投案,并给被害人马某甲全额退赔了盗窃所得的3100元,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物证;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主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主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主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马主麻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马主麻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主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付强

2020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马主麻现羁押于吴某某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