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马丽,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70********,汉族,初中文化,巴登巴登洗浴会所会计,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路**区**幢**室。被告人马丽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0日,经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丽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马丽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丽,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9日,涉案人员周某某、戴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金陵宙辉国际花园H1号楼经营巴登巴登洗浴会所。经营期间,被告人马丽以10% 的股份出资入股经营,并按入股比例参与公司九次分红,分得红利人民币1250416.83元。该会所聘请涉案人员裴某某(另案处理)担任法人代表,全面负责该会所日常经营管理,聘请涉案人员钱某某、干某某(均另案处理)担任四楼大堂经理,涉案人员王某某、肖某某、邱某某(均另案处理)负责五楼客房,涉案人员朱某某(另案处理)担任会计。该会所在五楼组织累计10余名卖淫女以每小时人民币998元的价格从事卖淫服务,获得非法利益约达人民币37224058元,会所提成约达人民币20439663元,五楼提成16784395元。
2016年8月9日,巴登巴登洗浴会所先聘请涉案人员裴某某先担任会所法人代表,对会所进行日常管理;2018年5月2日巴登巴登洗浴会所更名为淮安区锦润沐浴会所后,聘请陈某某挂名担任法人代表,聘请涉案人员裴某某为总经理,仍然负责该会所日常管理经营;后涉案人员裴某某以10% 的股份出资入股经营,并按入股比例参与公司分红。涉案人员肖某某、王某某、邱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微信宣传等方式招募卖淫人员、招揽嫖客。涉案人员肖某某、王某某负责组织、管理会所五楼卖淫女实施卖淫活动,明确卖淫人员的上下班时间、请假及薪酬等制度;涉案人员肖某某负责对卖淫人员的培训,发放卖淫女提成;涉案人员王某某、邱某某还参与接待嫖客、引导嫖客到包间、安排卖淫女提供性服务、记录卖淫时间、记录嫖客的手牌号、卖淫女的服务号等。涉案人员钱某某、干某某除负责四楼日常管理外,还负责接待和引导嫖客到隐蔽的电梯上楼嫖娼。涉案人员朱某某除日常会计工作外,还负责统计每天卖淫次数,并向涉案人员周某某发送信息,并根据涉案人员周某某分配数额,定期向涉案人员王某某结算卖淫提成。被告人马丽担任巴登巴登洗浴休闲会所的总账会计,负责该会所的财务工作。
另查明:每单卖淫价格为998元,会所分成548元;五楼分成450,其中,卖淫提成350元,涉案人员肖某某、王某某、裴某某三人提成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电脑、手机等涉案物证;
2.被告人马丽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马丽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等;
6.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丽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丽与涉案人员裴某某等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正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丽现羁押在淮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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