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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丽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马丽,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74********,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乡**村**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31日被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人民币10000元,于2018年6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8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丽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被告人马丽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马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5时许,吸毒人员冯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马丽欲向马丽购买毒品,二人联系好之后到鲁甸县**镇**路**和**两家商铺中间的巷道内,冯某某便以200元的价格向马丽购买了一个毒品疑似物零包,二人交易完后便被抓获。民警当场从吸毒人员冯某某身上搜出毒品疑似物零包1个和手机1部,从马丽身上搜出现金人民币325元和手机1部。经称重,从冯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0.31克;经鉴定,从冯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毒品包装物1个;2.书证:户口证明、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3.证人冯某某、马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马丽的供述与辩解;5.称量、提取等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马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丽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非法销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判处其八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 勇

助理检察员:铁光佼

2020年3月19日

附:

1.马丽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散件(刑事裁定书1份、发还清单1份、情况说明1份、秘侦卷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云南长鸣律师事务所函及委托书等各1份),视频光盘2碟,涉案物证(手机1部、毒品包装物1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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