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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义平盗窃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马义平,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421271978********回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被告人马义平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1999年12月1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月6日被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4日被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8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马义平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义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单某某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至9月20日期间,被告人马义平先后在江苏某有限公司宿舍区门口路边等处,采用螺丝刀撬坏汽车车窗玻璃的方式,窃得手机、笔记本电脑、手表、现金等,合计价值人民币3631元,造成汽车损失价值人民币559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马义平在江苏某有限公司宿舍区门口,采用螺丝刀撬坏车窗玻璃的方式窃得杨某某的贵A8****汽车内苹果6手机1部、黑色钱包1只、板鞋1双及现金人民币60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手机、钱包、板鞋并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经鉴定,涉案物品合计价值676元,造成汽车损失219元。

2.2020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马义平在江苏某有限公司宿舍区门口,采用螺丝刀撬坏车窗玻璃的方式窃得陈某某的苏J6****牌汽车内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金士顿U盘1只。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财物,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1022元,造成汽车损失211元。

3.2020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马义平在江苏某有限公司宿舍区门口,采用螺丝刀撬坏车窗玻璃的方式窃得张某某的苏FH****汽车内华为手机1部。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15元,造成汽车损失113元。

4.2020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马义平在东台市某小区南侧路边采用螺丝刀撬坏车窗玻璃的方式窃得王某某的苏JX****汽车内苹果6只。经鉴定,造成汽车损失58元。

5.2020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马义平在东台市某小区南侧路边采用螺丝刀撬坏车窗玻璃的方式窃得李某某的苏J8****汽车内手表1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该手表,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价值1313元,造成汽车损失73元。

6.2020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马义平在东台市某小区二期南门西侧采用螺丝刀撬坏车窗玻璃的方式窃得樊某某的苏J8****汽车内的挎包1只、钱包1只、身份证1张、银行卡6张。经鉴定,被盗挎包及钱包共价值95元,造成汽车损失3247元。

7.2020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马义平在东台市某小区南侧路边、东侧路边采用螺丝刀撬坏夏某某的苏J2****汽车、崔某某的苏JD****汽车、胡某某的苏J3****汽车、潘某某的苏J8****汽车、臧某某的苏JA****汽车右后方玻璃欲进行盗窃,未窃得财物。经鉴定,造成上述汽车损失783元。

8.2020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马义平在东台市某有限公司一厂门口路边采用螺丝刀撬坏玻璃窗的方式窃得王某某的苏JY****汽车内的貔貅工艺品、金珠手串工艺品及现金人民币200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貔貅工艺品、金珠手串工艺品。经鉴定,造成汽车损失82元。

9.2020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马义平在东台市某饭店门口北侧路边采用螺丝刀破坏车窗玻璃的方式窃得王某乙的苏J0****汽车内南京一品梅香烟1条。经鉴定,价值150元,造成汽车损失281元。

10.2020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马义平在东台市某有限公司一厂门口路边采用螺丝刀撬坏宋某某的豫NV****汽车、林某某的粤S8****汽车的右后方玻璃欲进行盗窃,未窃得财物。经鉴定,造成汽车损失523元。

被告人马义平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义平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马义平的供述和辩解;

4.东台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鉴定意见;

5.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义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义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义平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义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义平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春梅

检察官助理 王双凤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马义平,现羁押在东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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