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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义文抢劫案)_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公诉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马义文,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抢劫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刑事拘留,9月11日经本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新兴分局执行。

本案由新兴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义文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马义文在新兴区北岸新城小区199号楼4单元楼道内避雨时,碰见刚进单元门准备回家的被害人王某某,马义文见王某某脖子上戴着金项链,当时便产生了抢走其金项链占为己有的想法,随后马义文向王某某迎面走去,用双手搂住王某某的脖子,用右手拽金项链,王某某因害怕受到伤害,便说“你别动,我给你”,马义文没有说话,继续用双手搂着王某某的脖子摘金项链,约半分钟左右,马义文将金项链摘取后逃跑。当日17 时许,马义文将抢劫得来的金项链以每克300 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朋友齐某某,获得赃款7200 元。赃物被追缴返还失主。

经侦查,被告人马义文于2019年8月30日被公安机关在七台河市桃山区抓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义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及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刑事谅解书等;

2.证人吴某某、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马义文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义文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义文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义文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盖国明

2019年12月4日

附:

1.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2.被告人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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