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一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马亚婷,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78********,汉族,大专文化,私营企业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区**组**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亚婷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5日移送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审查后,于2019年1月3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亚婷经检查患有妇科疾病,怀疑是之前与其发生过性关系的被害人林某甲传染,遂想报复、教训林某甲。2018年11月13日15时许,马亚婷事先购买了一把厨师刀,驾车到昆明市官渡区**医院**楼,找到林某甲,并在其办公室与其闲聊。当林某甲起身到卫生间洗水杯准备下班时,马亚婷拿出事先藏于衣服内的厨师刀向林某某胸腹部刺去,林某甲呼救并来到**楼大厅后,马亚婷又用刀向其身体刺击数刀,致林某甲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经医院工作人员报警,民警到现场将马亚婷抓获。经鉴定,林某甲系被他人用锐器刺击胸腹部引起左肺、左肾、腹主动脉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刀具一把等;2.书证:被害人死亡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马某某、林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马亚婷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DNA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亚婷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丹丹
2019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亚婷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电子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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