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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亮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马亮,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21983********,回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巷**号,无业。2003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2013年12月5日,因犯盗窃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两千元;2016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11月9日因吸毒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11月5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9时30分,被告人马亮至银川市兴庆区**中心,将该店店员(被害人沙某某、贾某某)放置在店内收银台上一部红色oppoR11手机、一部白色vivoX21手机盗走。经银川市兴庆区经济发展局价格认定,被盗红色oppoR11手机价格为700元,被盗白色vivoX21手机价格为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视听资料;

3.价格认定结论;

4.被害人沙某某、贾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5.被告人马亮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亮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乐莉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马亮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三份;

3、侦查卷宗壹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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