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马亮,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95********,彝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蒙自市**镇**村委**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8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石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蒙斌(绰号老蒋),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95********,彝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蒙自市**镇**村委**村**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于2018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石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2001********,彝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蒙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石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90********,彝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蒙自市**镇**村**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石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蒙斌、李某甲、马亮、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1、2020年3月6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杨蒙斌到个旧市**镇精品家具城门口,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云******号黑红色本田牌WH125-13A型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码15C01735,车架号LWBPCJDA1F1004114)盗走。经个旧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
2、2020年3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到蒙自市****公园停车场时,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云******号五羊-本田牌WH125-13型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WH152FMI-4*15H01112,车架号LWBPCJD02F1027649)盗走。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68.51元。
3、2020年3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马亮、李某某、杨蒙斌骑车到个旧市**镇百货购物广场门口,将被害人喻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云******号五羊本田牌WY125-F型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WBPCJ1F271A41693,发动机号码07M12103)盗走。经个旧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0元。
4、2020年3月30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杨某乙、李某丙(均另案处理)骑车到蒙自市****公园停车场,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云******号本田牌SDH110-16A型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TMPJHGA4E5023255,发动机号E5003460)盗走。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71.39元。
5、2020年4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杨某乙、李某丙骑车到石屏县****二期小区,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幢*单元楼梯口处的一辆云******号五羊本田牌WH175-3型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WBPCL307K1004892,发动机号是19H02621)盗走。经石屏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261元。
6、2020年4月3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和杨某乙、李某乙、李某丙骑车到建水县**道***酒吧门口,将被害人杨某乙停放于此的一辆云******号本田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WBPCL10701006152,发动机号码16F00358)盗走。经建水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000元。
7、2020年4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马亮、李某某、杨蒙斌到石屏县****二期小区内,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栋*单元楼梯口的一辆云******号雅马哈JYM125T-A型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BPTCJMA4H0016943,发动机号17074737),以及被害人禹某某停放于*栋*单元楼梯口的一辆云******号贝纳利牌BJ600GS型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48008102,车架号LBBGHR003EBL06076)盗走。经石屏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雅马哈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820元,被盗的贝纳利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440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0年4月份一天,被告人马亮、李某某将在石屏县****二期小区内盗窃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9440元的贝纳利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BBGHR003EBL06076,发动机号48008102),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杨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禹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杨蒙斌、李某甲、马亮、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现场、人像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蒙斌、李某甲、马亮、李某某以非法占有无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物品而予以购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亮、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蒙斌、马亮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昕怡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蒙斌、李某甲、马亮、李某某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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