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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伟祥盗窃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0〕694号

               

被告人马伟祥,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01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盐城市,租住无锡市梁溪区**小区**号**室(户籍在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路**别墅**号)。被告人马伟祥曾因盗窃,于2009年7月1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5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于2017年5月23日被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8月31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9月11日被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马伟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伟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伟祥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伟祥于2020年5月26日15时许,采取破门入室的方式,在无锡市梁溪区**新村**号后门**室,入户窃得被害人陶某某的黑色挎包2个(内有尼康牌数码相机1台、硬币若干),后被告人马伟祥将该数码相机销赃得款人民币2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伟祥家属已退赔被害人陶某某人民币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或者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收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陈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伟祥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收集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伟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伟祥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伟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伟祥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雷

检察官助理:邓浛笑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马伟祥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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