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马传林,男, 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4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庆市宜秀区**路**号,现住安庆市宜秀区**路**小区**栋**单元**室。199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7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庆市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传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间,被告人马传林以攀爬钻窗入室或撬门入室的手段,在安庆市怀宁县、潜山市、桐城市流窜作案,先后入室盗窃11起,盗窃现金、金戒指等财物,涉案价值55873.6元。
1.2019年12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马传林从安庆乘车至怀宁县**镇境内,下车后步行来到怀宁县**镇**村**组孙某甲家,趁无人之机,攀爬钻窗入室,盗走一楼卧室电视机柜内现金4700元。
2.2019年12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马传林从安庆乘车至怀宁县**镇境内,下车后步行来到怀宁县**镇**村**组孙某乙家,趁无人之机,攀爬进入屋内,对一楼卧室进行翻动,窃得现金100元。
3.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马传林从安庆乘车至怀宁县**镇境内,下车后步行来到怀宁县**乡**村**组郑某某家,趁无人之机,攀爬至二楼,从窗户进入屋内,盗走一楼卧室衣柜中现金12400元。
4.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马传林从安庆乘车至怀宁县**镇境内,下车后步行来到怀宁县**镇**村**组夏某某家,趁无人之机,攀爬进入屋内,盗走3200元现金和一枚2克金戒指(买价700元)和7克多一付耳环(买价2530元),经认定黄金戒指的价格为640元,黄金耳环的价格为2240元。
5.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马传林从安庆乘车至怀宁县**镇境内,下车后步行来到怀宁县**镇**村**组占某某家,趁无人之机,攀爬进入院内,撬门入室,盗走一楼房间木质衣柜中1000元现金,准备离开时被占某某回家发现,因追赶不及,被其逃脱。
6.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马传林从安庆乘车至怀宁县**镇境内,后步行来到怀宁县**镇**村**组丁某某家,趁无人之机,撬卧室防盗窗入室,在屋内翻找,盗得6包五星皖烟、1元的硬币计10元、铜梳子和铜簪子各1个,玉鲫鱼1个。
7.201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传林从安庆乘车至潜山市**镇境内,下车后步行来到潜山市**乡**村**组**号周某某家,趁无人之机,攀爬钻窗入室,盗走现金5200元,1枚铂950钻石女戒(买价4910元)、1条足金项链、1枚足金戒指、1枚足金耳钉(以上“三金”买价8800元),1条铂金项链,经价格部门认定,足金项链、戒指、耳钉的价格合计9161.6元,铂950钻石女戒为4900元。
8.201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马传林从安庆乘车至潜山市**镇境内,后步行来到潜山市**居委会**组**号江某甲家,趁无人之机,攀爬钻窗入室,盗走卧室柜子里3522元现金。
9.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马传林从安庆乘车至桐城市**镇境内,后步行来到桐城市**镇**村**组**号程某甲家,趁无人之机,撬门入室,盗走卧室梳妆台上女士钱包内2800元现金。
10.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马传林从安庆乘车至桐城市**镇境内,后步行来到桐城市**镇**村**组**号程某乙家,趁无人之机,撬门爬窗入室,盗走一楼卧室手提袋内3000元现金。
11.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马传林从安庆乘车至桐城市**镇境内,后步行来到桐城市**镇**村**组**号程某丙家,趁无人之际,撬门入室,盗走卧室衣橱内3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筋撬棍1根、白色手套和解放鞋各1双(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判决书、视频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江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甲、郑某某、夏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传林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鞋印鉴定书、关于黄金戒指等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和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传林曾因盗窃犯罪服刑3次,出狱后不久又流窜多次实施撬门入户盗窃,价值55873.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又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方淼
检察官助理:吴先兵
2020年6月4日
附:1.被告人马传林现羁押于怀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同步讯问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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