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诉刑诉〔2019〕175号
被告人马俊强,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新区**栋)。2018年7月25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俊强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8年1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29日、2019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马俊强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窃取中国电信集团哈尔滨分公司流量。马俊强于2017年8月14日购买华为S5720-36C-EI-AC型交换机,李某某利用担任中国电信集团哈尔滨分公司运维部副主任职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擅自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南湖路10号中国电信哈尔滨分公司道里区群力枢纽楼三楼机房内的9R-3机柜安装华为S5720-36C-EI-AC型交换机,并指派电工杜某某从五楼网管中心私接电源对该设备进行通电。该交换机发布112.102.53.219、112.102.106.131、112.103.155.13IP地址,对应设备端口为哈尔滨四季芳舟、群力、和兴三个机房用于专线业务控制的BAS设备及其端口。根据网络连接情况,112.102.53.219对应的是哈尔滨学院9306接入四季芳舟8908交换机的7/3端口,该端口为10G端口;112.102.106.131对应的是公安专线接入到群力9306交换机的6/0/1端口,该端口为10G端口;112.103.155.13对应的是哈尔滨医科大学校园防私接服务器接入到C300设备的万兆端口。公安专线和哈尔滨学院两条电路产生的流量均受李某某安装的交换机控制。通过上述方法,使用合法IP,利用私接的交换机发布对应的路由,将该路由的下一跳引导到大带宽电路公安专线和哈尔滨学院,进而放大带宽,盗取流量,经马俊强贩卖至辽宁长城宽带公司营口地区。经鉴定,中国电信互联网专线被盗用36天费用于2017年11月14日至2017年12月20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080,000元整。马俊强于2017年3月、4月向李某某指定的石某某银行账户内转款人民币134,000元。2017年12月20日,被害单位发现异常后,向李某某核实情况,李某某与马俊强通话,随即该交换机设备的配置和日志被删除,马俊强逃匿。
经侦查,被告人马俊强于2018年7月24日被公安机关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品;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银行流水、QQ聊天截图、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3.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付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马俊强、同案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中国电信互联网专线使用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哈尔滨市公安局电子物证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俊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彦鹏
2019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俊强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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