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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俊成故意伤害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60号

被告人马俊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41995********,东乡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年4月26日院批准,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俊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马俊成在惠阳区**镇**村**工业区上班时,因被害人马某某劝其别在车间内跑动,后双方发生争执斗殴。期间,被告人马俊成手持扳手殴打马某某左侧脸部,致其受伤(经鉴定,属轻伤二级)后逃离现场。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马俊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俊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俊成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马俊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佳铭

2020年710

            

                          

附件:1.被告人羁押在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建议适用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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