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马修军,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泗洪县**街道**小区**区**号。被告人马修军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修军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马修军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平某甲的近亲属平某乙、被害人杨某某的近亲属汤某某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修军,听取了值班律师张瀚中、被害人平某甲的近亲属平某乙、被害人杨某某的近亲属汤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修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马修军驾驶皖LA****重型自卸货车沿泗洪县境内苏12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33km+950m(泗洪县瑶沟乡崔庄路段)处直行时,车尾侧移撞到相对方向蔡某甲驾驶的苏NM****大型普通客车,事故造成乘坐苏NM****大型普通客车的平某甲当场死亡,杨某某、蔡某乙、孙某某、朱某某受伤,车辆损坏。后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泗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马修军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马修军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蔡某甲、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修军的供述和辩解;
4.泗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所作的检验意见书;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修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修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修军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修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帅
检察官助理:陈丹
2020年9月18日
、
附:
1.被告人马修军现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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