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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元财、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公刑诉〔2019〕515号

被告人马元财,绰号马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号**,住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号**, 1990年1月12日因犯流氓罪被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9月2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贩卖毒品罪被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2019年8月30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执行期限2019年9月5日-9月20日),罚款一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1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号**,住辽宁省大石桥市**镇,2010年3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于被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2019年8月30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执行期限2019年9月6日-9月21日),罚款一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元财、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6时许,在大石桥市金桥管理区岳州村拘留所205监室内,被告人马元财、张某某因琐事伙同他人将被害人赵某某右肩打伤,经大石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右肩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吴某某、彭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元财、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元财、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元财、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元财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代理检察员: ***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元财、张某某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被害人赵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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