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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盐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家住四川省盐边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马某某曾20173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盐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9年2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经盐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盐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在微信上和被害人彭某某、赵某某等人聊天,谎称自己可以为他们代购芒果,并通过微信文字、语音、视频聊天方式,现场带看方式,骗取彭某某、赵某某的信任,之后以“定金”名义要求二名被害人转款。2019年8月至9月期间,彭某某通过微信先后四次给马某某转账共计11460元;赵某某通过微信先后四次给马某某转账合计9500元。被告人马某某收到款项后编造各种理由推脱发货并失联,将诈骗的20960元挥霍。

被害人彭某某、赵某某于2019年9月16日到渔门派出所报案,盐边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侦查,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 年11 月1 日到渔门派出所投案自首,马某某母亲谢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赔偿了被害人彭某某、赵某某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209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以对马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艳

(院印)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盐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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