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马克强,男,196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201021965********,汉族,大专文化,南京**设备自动化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圩**幢**室。被告人马克强曾因流氓行为,于1991年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盗窃,于2004年10月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曾因犯流氓罪,于1994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96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曾因犯猥亵儿童罪,于2009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4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马克强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同年11月27日恢复羁押期限,11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克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肖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8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9时许,被告人马克强在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弘阳家居美的专卖店内,趁被害人肖某某不备,窃得肖某某华为nova4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71元。
2019年8月22日19时许,民警将被告人马克强抓获,后在其家中查获被盗手机,现手机已发还被害人。马克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
2.证人倪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克强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栖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搜查、检查及辨认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克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克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嘉菁
2002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克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337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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