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盐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马克惹,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84********,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雷波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盐边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1月12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盐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克惹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克惹聘请祝某某、王某某为其修建房屋。2019年11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马克惹和祝某某、王某某吃饭饮酒后来到邻居马某甲家(盐边县**乡**村**组**号)工棚打牌饮酒。期间马克惹与祝某某发生口角继而抓扯,马克惹先用啤酒瓶打祝某某的面部,后用拳脚打祝某某的身体,从工棚内打到工棚外,当天晚上祝某某被送至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2月12日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祝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其鼻眶筛骨折、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其肋骨骨折(左侧3-6肋、左第9肋、右侧7-8肋,共计7根肋骨)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住院病例;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现场笔录示意图和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和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克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克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克惹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克惹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克惹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实施故意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马克惹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均
(院印)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克惹现羁押在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两份;
5.被害人祝某某的联系电话:1804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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