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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克龙涉嫌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91986********,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红河县人,住******红河县**乡**村委**村**组。2020年2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红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红河县在全县范围内采取有力措施开展防控和宣传。2020年2月5日,该县**乡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在该乡**村委会通往**乡**村委会之间名为“**”的地方设置卡点实施道路管控和限行。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2月5日,无视党委政府关于防控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管控措施,在红河县**乡**村委会**上寨其违法经营的KTV歌厅及烧烤摊,邀约马某某、马某某(另案处理,下同)等多人聚集饮酒作乐。2月6日,又以祭龙买菜为由,邀约村民马某某、马某某(另案处理,下同)前往**乡**村委会,途经“**”卡点时,不顾工作人员的劝返,步行通过卡点后由马某某驾驶云******号汽车拉至**村,继而在**村村民马某某家饮酒聚餐,席间还邀约马某某、马某某等人到**村其歌厅娱乐,后被告人马某某及共同聚餐的马某某、马某某、马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搭乘马某某驾驶车辆驶往**村方向。当日18时20分许行至“**”卡点时,因路障无法通行,被告人马某某遂下车将设为路障的木头挪开并扔下路旁陡坡,卡点工作人员察觉后对其进行制止,被告人马某某不听从劝导,与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引发己方人员与工作人员争执。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捡拾1根木头挥舞和砸击地面,恐吓工作人员。同时,马某某持刀将工作人员李某某、张某某先后捅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无视有关管控措施,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在防疫管控点恐吓他人、起哄闹事,情节恶劣,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小龙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在红河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玖册和光盘拾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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