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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全波、周叶松等人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马全波,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7********,汉族,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寻衅滋事罪嫌,2019年6月3日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文波,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2********,穿青人,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现住贵州省普定县**小区**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叶松,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1********,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现住贵州省普定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仁国,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7********,汉族,小学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现住贵州省普定县**街道**栋**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保,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1********,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现住贵州省普定县**乡**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3日经本批准,于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登凯,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2********,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现住贵州省普定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8********,汉族,小学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现住贵州省普定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5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勇,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0********,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现住贵州省普定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达胜,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4********,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现住贵州省普定县**街道**小区**栋**单元**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晓红,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9********,汉族,小学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现住普定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忠友,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1********,汉族,小学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现住贵州省普定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9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0********,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现住贵州省普定县**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飞,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7********,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13日被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8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最于2015年6月19日被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同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1********,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现住贵州省普定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3日经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1********,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现住贵州省普定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3日经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牟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8********,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现住贵州省普定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2********,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现住贵州省普定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6********,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现住贵州省普定县**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马全波等16人涉嫌寻衅滋事罪、赵晓红涉嫌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9月3日、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受理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被告人马全波利用管理安顺市**煤业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车队及负责该公司煤炭购销的便利,介绍其老表、寨邻、同乡等普定县补郎籍驾驶员进入车队,从而组织了10余名补郎籍驾驶员为主的运输车队,从事为**公司运输煤炭供应安顺**厂。在马全波的安排下,被告人刘文波作为**公司驻*厂代表。为求取利益最大化,被告人马全波、刘文波指使、纵容或直接参与该车队驾驶员在为安顺**厂供煤过程中肆意插队、刷“飞卡”卸煤,对阻止其插队的其他公司驾驶员进行辱骂、威胁、殴打,严重扰乱安顺**厂正常的供煤秩序,形成盘踞在安顺**厂电煤供应领域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现查明:

1.2013年1月25日,被告人石登凯在安顺**厂卸煤时与同在卸煤的郑某某的车相挤发生口角,石登凯即喊来被告人赵晓红对郑某某进行殴打,与郑某某同行的李某丁等人听说郑某某被打,即到场看望郑某某,后几人到安顺**厂取样机旁边的棚子里烤火取暖。被告人石登凯等人仍不罢休,又纠集被告人周叶松等人,持械冲进棚子里再次对李某丁进行殴打,直到将李某丁打到在地方才离开。

2.2013年4月25日,被告人李保运煤至安顺**厂,为插队卸煤,与正在排队的蔡某某、李某戊、叶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马全波、刘文波听到后,即纠集被告人李仁国、周叶松、石登凯、钟达胜、赵晓红、魏忠友、方勇等人持械伙同李保对蔡某某进行殴打,当场将蔡某某鼻子打骨折。被告人等仍不罢休,又将李某戊、叶某某货车的车窗玻璃砸毁。蔡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3.2015年9月26日,被告人李保运煤至安顺**厂,为插队卸煤,与徐某甲、徐某某发生口角,李保即喊来被告人钟达胜、岳某某等人对徐某甲、徐某某进行殴打。徐某某被殴打后不敢再运煤到安顺**厂,只能将车变卖。

4.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周叶松运煤至安顺**厂,为插队刷卡卸煤与倪某某发生口角争执,被告人刘文波、李仁国即伙同周叶松等人对倪某某进行威胁。李仁国扬言:“我们又不是没有砍过人,砍伤人有钱赔的。”直到倪某某等人道歉后方才罢休。

5.2017年夏季一天,被告人刘文波因插队刷卡与彭某某发生争执,即喊来被告人周叶松、李仁国、石登凯、钟达胜、方勇、岳某某、何某某等人持凶器对彭某某进行威胁,后被其他人拉劝方才罢休。

6.2017年10月的一天,景某甲不让与刘文波同为驻厂代表的牟某乙(另案)插队刷卡发生争执,被牟某乙殴打、辱骂,其兄景某乙见状上前拉劝,被被告人刘文波及刘文波喊来的其他驾驶员威胁,并要景某丙道歉,后被劝止。景某丙被威胁、辱骂后,不敢再从事电煤运输,只能将自己的货车变卖。

7.201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丙在安顺**厂因插队刷卡卸煤与正常排队的刘某乙发生争执,被告人周叶松、钟达胜、魏忠友等人即伙同李某丙持凶器对刘某乙进行威胁,后被在场其他人劝解方才罢休。

8.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方勇因插队刷卡卸煤与正常排队的严某某发生争执,后方勇喊来被告人周叶松、石登凯、李仁国、钟达胜、何某某、汪飞等人持凶器对严某某进行威胁,严某某因惧怕让方勇等人先卸煤方才罢休。

9.2019年4月4日,被告人李某丙因在安顺**厂插队卸煤与正常排队卸煤的杨某某、陈某乙发生争执,被告人周叶松、魏忠友、汪飞、何某某、牟某甲、张某某、陈某甲、金某某闻讯后一拥上前,将陈某乙从驾驶室里拉下来殴打,杨某某等人见状上前拉劝,又被被告人等殴打,当场将杨某某打伤在地,致杨某某左边第7、8、10、11肋骨骨折,**厂**劝止。杨某某所受损伤经鉴定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庚、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全波、李某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普)公(司)鉴(法临)字[2019]6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普)公(司)鉴(法临)字[2019]8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全波、刘文波、周叶松、李仁国、李保、石登凯、李某丙、方勇、钟达胜、赵晓红、魏忠友、岳某某、汪飞、何某某、陈某甲、牟某甲、张某某、金某某为安顺**厂供煤过程中肆意插队、刷“飞卡”卸煤,2012年以来对阻止其插队的其他公司驾驶员进行辱骂、威胁、殴打,严重破坏安顺**厂正常的供煤秩序,形成盘踞在安顺**厂供煤领域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全波、刘文波系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汪飞在2015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定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龚开荣

2020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马全波、钟达胜、岳某某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其余被告人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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