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山县**镇***村**路**号。2019年3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马**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朱**,之后虚构公司情况,虚构身份,以投资分红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朱**杰的信任后,多次以追加投资的名义诈骗被害人朱**现金63000元钱,之后该将赃款用于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朱**的陈述;
3、证据材料;
4、视听资料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贺国营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现被羁押于**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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