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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兹学、谢国波等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案)_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马兹学,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11971********,土家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街道**街**号,现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街道**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5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9月26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谢国波,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01987********,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街道**路**号**号,现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12月30日被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5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9月26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01985********,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街道**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2月4日被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同年8月28日被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2010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5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9月26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黎明,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01987********,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街道**路**号**幢**单元**,现住重庆市渝北区**栋**单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2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东,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0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街道**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20日被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拘役六个月,2012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5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9月26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马攀,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01991********,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街道**号。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11月15日被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同年9月1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郎启发,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5211981********,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街道**村**号,现住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镇**。因犯抢劫罪,2003年5月27日被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5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2008年10月7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12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18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徐琛镭,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01992********,土家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号,现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小区**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13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12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18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刘进波,绰号毛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01990********,土家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街道**号**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11日被重庆市石柱土家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重庆市石柱土家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彬行,曾用名廖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0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街道**街**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24日被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2016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6月16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12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18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铁匠儿,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01993********,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街道**村**号,现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16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31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01993********,土家族,大学本科,石柱县邮政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街道**道**号**幢**。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2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向某甲,绰号大奶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01993********,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址为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街道**路**号**幢**。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12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2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01993********,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址为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12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2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11976********,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街道**路**号**幢**,现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道**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兹学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谢国波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黎明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郎启发涉嫌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东、廖彬行、刘进波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攀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徐琛镭涉嫌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向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将该案退回垫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3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3月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至2019年,被告人马兹学在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从事房地产开发期间,通过给予部分工程项目、提供娱乐消费、安排旅游、给零花钱、发红包等方式,先后笼络了马某甲、牟某某(2人已死亡)、谭某甲、马某乙、陈某乙、陈某丙、高某甲(5人另案处理)、被告人谢国波、张某甲、黎明、刘某甲、郎启发、王东、马攀、徐琛镭、刘进波、李某甲、廖彬行、陈某甲、向某甲、刘某乙等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了以马兹学、谢国波为纠集者,张某甲、黎明、郎启发、王东、马攀、徐琛镭、刘进波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团伙成员互帮互助解决纠纷,多次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故意伤害的事实

2007年5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马兹学听闻其开发修建的石柱县佳博雅苑小区项目在拆迁烟草公司车队家属院时受到拆迁户代表之一甘某某的阻扰,为了不耽误工期,便决定找人教训甘某某。马兹学随即邀约谭某甲、马某乙、彭某甲、冉某某、陈某丙等人到石柱县人民医院门诊大门口与甘某某见面。后马兹学与甘某某发生争吵,谭某甲等人对甘某某实施殴打,谭某甲用手肘击打甘某某的头面部致其倒地,造成甘某某左侧下颌体、右侧下颌升支骨折,经鉴定,其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原石柱县南宾镇第一派出所对此案立案侦查后,马兹学为了逃避处罚,安排冉某某和陈某丙到公安机关顶包。2007年6月15日,马兹学出面赔偿甘某某现金8万元后,双方达成和解,石柱县公安局遂撤销该案。2019年1月9日,垫江县公安局对该案重新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陈某丁、成某某、范某某、吴某甲、马某丙、向某乙、马某丁、廖某乙、陈某戊、谭某乙、彭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兹学的供述和辩解;另案处理人谭某甲、马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垫公鉴(临床)[2019]115号鉴定书。

二、寻衅滋事的事实

(一)2009年5月7日晚,朱某甲打电话给被告人马兹学,询问是否可以承包佳博雅苑小区的外墙漆工程。马兹学联想到朱某甲是石柱县“巫某甲”(真名巫某乙)的手下,因其曾被“巫某甲”奚落过,马兹学认为朱某甲打电话来是故意找茬,感到很烦很生气,便约朱某甲在石柱县五一休闲广场处见面。马兹学随即邀约马某甲、马某乙、谭某甲一同前往石某某一休闲广场。双方见面后,马兹学主动下跪并质问朱某甲到底要做什么,朱某甲见势不对转身准备离开,马某乙、谭某甲立即上前对其拳打脚踢,马某甲持刀将朱某甲砍伤。经鉴定,朱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09年6月4日,原石柱县南宾镇第一派出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马兹学赔偿朱某甲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丙、马某戊、焦某甲、马某己、曾某甲、马某庚、马某辛、邓某某、余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马兹学的供述和辩解;另案处理人谭某甲、马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垫公鉴(临床)[2019]78号鉴定书。

(二)2014年5月10日上午,被告人马兹学的情人谭某丙将菜放在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族大厦原和平物业(现佳程物业)保安亭门口,被保安秦某甲碰倒,谭某丙及其朋友郎某甲与秦某甲发生抓扯,保安王某甲、尹某某上前劝阻,谭某丙喊来妹夫向某丙、老表黎某甲殴打了保安。其间,谭某丙将此情况电话告知在重庆的马兹学,马兹学随即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乙到现场打回来。陈某甲、刘某乙等人立即赶到现场,被告人王东准备殴打保安尹某某时被出警民警制止,谭某丙等人离开就医。王东等人离开民族大厦途中,因有人喊道“幺哥马兹学说把监控室砸了”,被告人王东、李某甲、向某甲、陈某甲返回和平物业打砸监控室,造成1台22寸shalong牌电脑、4台18.5寸topview牌电脑、卷帘门等物品毁损,随后刘某乙将打砸的情况报告给马兹学。马兹学回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后,以谭某丙的项链被尹某某打掉为由带领马某甲、刘某乙在佳博雅苑茶楼,要求尹某某自扇耳光道歉,并向和平物业经理余某乙索要项链赔款1.5万元。后余某乙向马兹学支付了1.5万元赔偿款。经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损毁物品认定价格为26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和平物业公司提交的记账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出警情况说明及照片、门诊病历信息、住院病历、供货安装合同、验收报告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尹某某、秦某甲、马某戊、方某某、宋某某、吴某乙、谭某丁、向某乙、郎某乙、秦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马兹学、王东、李某甲、向某甲、陈某甲、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三)2014年,马某癸向被告人张某甲借款40万元,后因马某癸只支付了几个月利息,无法按期还本付息,张某甲遂多次找马某癸还款。2016年11月30日16时许,张某甲邀约被告人马攀、王东一起去找马某癸收账。张某甲在石柱县桥头场转盘附近找到乘坐李某乙车的马某癸还钱,在与马某癸交谈的过程中,因李某乙帮马某癸说话,张某甲与李某乙发生口角、抓扯。马攀见状用匕首将李某乙大腿刺伤,王东拿砍刀准备砍李某乙时被马某癸劝阻。经鉴定,李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6年12月2日,张某甲赔偿李某乙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门诊病历、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马某癸、谭某戊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马攀、王东、谢国波的供述和辩解;

4.垫公鉴(临床)[2019]118号鉴定书。

三、非法拘禁的事实

(一)2016年4、5月份,余某丙向被告人郎启发借款,郎启发向被告人谢国波借款并以自己名义出借给余某丙。后因余某丙只支付了几个月的利息,无法按期还本付息,郎启发遂多次到余某丙经营的门市找余某丙还款。2016年8月2日上午9、10点钟,郎启发再次去找余某丙还款,并通知了谢国波,谢国波联系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驾车前去与谢国波、郎启发、余某乙会合。随后,谢国波安排张某甲叫一个人来帮忙守人,张某甲先后联系了被告人马攀和徐琛镭。之后,谢国波等人一直将余某丙带在身边,催促余某丙找钱还账。当晚,张某甲在石柱县黄水镇其经营的宾馆开了两间房,谢国波安排郎启发、马攀、徐琛镭与余某丙同住一间看守余某丙。次日上午,余某丙借到钱后,徐琛镭驾车载郎启发、马攀、余某丙返回石柱县城拿了5000元归还给郎启发,郎启发提出归还的数额不够,让余某丙继续筹钱,并将余某丙又带回黄水镇。当晚10时许,余某丙再次借到钱后,郎启发、马攀、徐琛镭、余某丙又返回石柱县城,余某丙向郎启发转款2万元后,才得以离开。郎启发支付了马攀、徐琛镭每人500元的辛苦费。

2016年12月9日10时许,郎启发得知余某丙在石柱县下路殡仪馆后,到殡仪馆找到余某丙让其还款,并将其带走,随后通知了谢国波。谢国波、郎启发一起将余某丙带到石柱县城的一个宾馆房间将余某丙控制,催余某丙还款。直至11日凌晨,余某丙趁谢国波、郎启发熟睡之机,翻窗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徐某乙、谭某己、马某子、陈某戊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谢国波、郎启发、张某甲、马攀、徐琛镭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二)2016年7月,李某丙、陈某己夫妇因公司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向被告人马兹学借款30万元,马兹学以被告人谢国波的名义出借,借期一个月,扣除头息2.5万元,李某丙夫妇实际获得27.5万元。2016年8月,因李某丙夫妇无法归还借款,便与马兹学协商再续借数月,马兹学同意,但要求李某丙夫妇每月支付3万元利息。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李某丙夫妇按约将月息支付给了马兹学,2017年5月,二人无力还款,便与马兹学签订协议,约定如果不能如期还款,将二人位于石柱县冷水镇的玉龙山庄交由马兹学处置。之后,二人仍然无力还款,马兹学遂安排谢国波多次找李某丙夫妇收账:

2017年5月的一天,谢国波邀约了廖某丁、易某某、秦某乙,由易某某开车载李某丙夫妇到了玉龙山庄,谢国波等人强行用铁链锁了玉龙山庄的大门,并张贴了售房告示以此给李某丙夫妇施加还款压力。

2017年6月30日上午,陈某己驾车载李某丙到石柱县万安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当日9、10点钟,李某丙遇到同样在该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的谢国波,谢国波邀约被告人马攀等人前来将李某丙夫妇守住。后马攀、刘某丁、廖某丁、刘进波、秦某丙等人来到司法所。谢国波等人一直将李某丙夫妇守住,催促李某丙夫妇还款,直到16时许,李某丙借了4万元支付给了谢国波,二人才得以离开。

2017年7月24日上午,李某丙再次到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又遇到谢国波。谢国波邀约被告人马攀及刘某壬、刘进波、秦某乙、易某某、廖某丁等人到司法所将李某丙守住,催促李某丙还款。当日9、10点至20时左右,李某丙一直呆在万安派出所楼梯间,后因害怕被谢国波等人伤害,其来到万安派出所大厅。谢国波安排人轮流值班守住李某丙。当晚,谢国波、秦某乙、秦某丙、刘某戊轮流值守,期间,李某丙想要在大厅的座椅上休息时,被秦某丙、刘某戊阻止。次日16时左右,李某丙借了5万元归还给谢国波才得以离开。谢国波收到钱后将钱交给了马兹学,马兹学支付秦某乙、马攀等人每人600元的报酬。

2017年9月的一天上午,李某丙夫妇主动联系谢国波请求断息,将之后归还的钱作为归还的本金,直到还清30万元为止。谢国波给马兹学电话报告后,马兹学未同意。谢国波便邀约易某某、马攀、刘某戊、廖某丁等人,由易某某驾车将李某丙夫妇控制在车上催促二人还款。当晚,马攀等人将李某丙夫妇带至石柱县吊桥附近的一个宾馆的房间控制。直至次日凌晨,马兹学电话联系谢国波,同意李某丙夫妇先支付5000元现金作为利息归还,并让二人承诺在10月15日前支付余下的利息后,二人才得以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社区矫正信息签到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丁、张某乙、廖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丙、陈某己的陈述;

4.被告人马兹学、谢国波、马攀、王东、刘进波及另案处理人易某某、秦某乙、秦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四、聚众斗殴的事实

2017年4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黎明与焦某乙、焦某丙(2人另案处理)在石柱县万安街道观音寺向家院子巷子内因车辆停放问题发生争吵、推搡,双方互相提劲,黎某乙打电话邀约被告人郎启发、徐琛镭帮忙打架,郎启发电话邀约被告人王东帮忙打架。焦某乙见状也电话邀约向某丁、陈某庚(2人另案处理)到达现场。被告人谢国波、王东、徐琛镭、廖彬行、刘进波、刘某甲携带刀、甩棍等工具先后到达现场。随后黎明、谢国波、王东、徐琛镭、廖彬行、刘进波、刘某甲持砍刀、木棒、洋铲、板凳等工具与焦某乙、焦某丙、向某丁、陈某庚相互打斗,致向某丁头部受伤流血,谢国波脸部受伤。经群众劝架后黎明等人离开,向某丁、陈某庚、焦某乙用铁钩将黎明的车前挡风玻璃、天窗、后窗玻璃砸烂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门诊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谭某己、冯某甲、余某丙、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黎明、谢国波、郎启发、王东、徐琛镭、廖彬行、刘进波、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另案处理人焦某乙、焦某丙、向某丁、陈某庚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监控视频。

五、敲诈勒索的事实

2019年2月20日下午,被告人马兹学的情人谭某丙因怀疑长期与其一起打麻将的刘某某打假牌,便联系马兹学前来处理此事,但刘某某未承认打假牌的事情。当晚21时许,马兹学联系刘某某到石柱县畔山华府小区见面谈打假牌一事,并通知了谢国波。谢国波同与其一起打麻将的马某丑、马某乙、高某乙、杨某乙等人先后前往畔山华府小区。期间,谢国波、马某丑分别电话联系了张某甲、易某某到场。之后,在该小区坝子,马兹学等人采取语言威胁的方式让刘某某主动退赔谭某丙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通话清单、手机短信等书证;

2.证人谭某丙、向某丁、冉某丙、刘某己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兹学、谢国波、张某甲及同案人易某某、马某乙、马某丑、杨某乙、王东、秦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另查明,该恶势力团伙还实施了其他违法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2年7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马兹学以被害人张某丙在调查他为由,邀约马某甲、谭某甲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体育馆隆鑫花漾支公路处对张某丙、马某寅扇耳光、拳打脚踢,并让张某丙下跪道歉。警察接群众报案后出警,张某丙、马某寅因害怕不敢向警察陈述被打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记录;

2.证人周某甲、岑某某、张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丙、马某寅的陈述;

4.被告人马兹学、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2010年11月24日,金某某从马兹学修建的佳博雅苑楼盘购买住房一套。2013年7月2日,金某某到佳博雅苑小区物管处领取房产证,物管处工作人员以金某某未缴纳房屋契税为由拒绝将房产证交给金某某,并电话告知了马兹学情况。但金某某认为自己已在购房时缴纳了所有费用,不应再缴纳契税,进而与物管处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及抓扯。马兹学得知情况后邀约付某某、黎明等人到物管处对金某某实施了殴打,造成金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事后,马兹学赔偿了金某某医疗费等费用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认购书、收据、住院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谭某庚、王某丙、付某某、谭某辛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兹学、黎明、马某丑的供述和辩解。

三、2018年5月7日晚,马兹学因其公司会计谭某壬未按规定到税务局缴纳契税,遂约谭某壬到石柱县农机局马路边见面,并邀约了谢国波、张某甲、秦某乙、秦某丙、杨某乙等人到现场,马兹学打了谭某壬一耳光,并让谭某壬跪到地上认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单;

2.证人谭某癸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壬的陈述;

4.被告人马兹学、谢国波、张某甲、马攀、王东及同案人秦某丙、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四、2013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马攀和冯某乙、马某卯在重庆市石柱县南宾镇龙腾歌城外酒后与王某丁、简某某、白某某等人发生争执继而互殴,在打斗过程中,马攀持锐器将王某丁右踝关节跟腱割伤致跟腱断裂。2016年4月13日,马攀被石柱县公安局抓获归案,马攀随后通过民警联系了马兹学,让马兹学帮其筹钱赔偿王某丁,马兹学随后联系谢国波、张某甲等人,共同筹集1.7万元赔偿了王某丁,王某丁对马攀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时申请对该案撤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住院病历资料、调解记录、收条、申请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简某某、白某某、冯某乙、马某卯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马攀、张某甲、谢国波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五、2015年10月8日,被告人马兹学在安装花漫里售房部的广告牌时,因安装位置与在二楼经营的补习班的李某戊存在争议,双方遂发生争执。马兹学便安排马某丑带人到场处置,马某丑便邀约了郎启发、王东、廖某丁、周某乙等人到场处理,但仍未处理好。马兹学便亲自到场并提出解决方案,但李某戊不同意该方案。随后马兹学趁李某戊接打电话时,抢过其手机并对其进行殴打,此时在场的郎启发、王东、廖某丁、周某乙等人便一起上前殴打李某戊,李某戊的儿子陈某辛见其母亲被人殴打便上前帮忙,郎启发、王东等人又对陈某辛进行了殴打,陈某辛便跑到旁边餐馆准备拿刀时,王东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郎启发持木条追到餐馆与陈某辛持刀对峙。后接到报警的民警赶到现场将王东、周某乙以及李某戊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李某戊和陈某辛被马兹学、王东、郎启发等人殴打致多处软组织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朱某乙、陈某壬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戊、陈某辛的陈述;

4.被告人马兹学、王东、郎启发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六、2017年1月8日2时许,被告人马兹学、郎启发、张某甲、徐琛镭、王东、秦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到石柱县小城故事洗浴城洗脚,在等候时,马兹学看上路过的服务员文某某想让其为他服务。徐琛镭便上前拉住文某某,要求其为马兹学服务,在遭到文某某拒绝后,徐琛镭强行推拉文某某并打其耳光,王东、秦某丙随即上前对其拳打脚踢,造成文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后石柱县南宾派出所民警到场出警,马兹学等人陆续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受理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壬、田某某、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兹学、王东、郎启发、徐琛镭、张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另案处理人秦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同时查明,本案被告人张某甲、刘某乙、刘进波、廖斌行还实施了其他犯罪事实,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7年以来,张某甲在其父亲张某丁经营的石柱顺达客运公司工作。张某甲为了公司的经营利益,多次对从事非法营运的驾驶人员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迫使驾驶员不能到石柱运达公司经营的线路中运输游客。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7年7月的一天,张某甲尾随从事非法营运的驾驶员周某乙到湖北省利川市鱼龙乡,持刀鞘殴打周某乙,迫使其不能运输游客至石柱黄水。现场群众陈某癸、胡某某对张某甲的行为进行制止,张某甲便从其车上拿出匕首并抓住陈某癸,用言语威胁陈某癸,让陈某癸不要管事。随后现场群众积极制止,张某甲才放开陈某癸,并驾车离开。

(二)2017年7月的一天,张某甲发现王某戊在从事非法营运业务,便在石柱县街心公园处找到王某戊,用脚踢王某戊的车辆并持甩棍殴打王某戊。

(三)2017年8月的一天,张某甲发现向某戊在从事非法营运业务,便在石柱县黄水镇油草河街找到向某戊,用脚踢坏向某戊的车辆尾门,并持黑色铁块准备殴打向某戊,后被劝开。

(四)2018年7月13日,张某甲发现具有经营权的杨某丙利用私车接送游客,便找到杨某丙不允许杨某丙利用私车运送乘客,后与杨某丙一起来到石柱县运管所处理。在运管所处理该事情期间,张某甲用对讲机将杨某丙驾驶的车辆前挡风玻璃损坏,并用脚踢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清单、车辆修理费收据、接警单、治安调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向某已、陈某子、胡某某、彭某乙、刘某庚、颜某某、张某庚、张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乙、陈某癸、王某戊、向某戊、杨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二、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刘某乙与朱某某、谭某壬、曾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石柱县城周边以及下路镇、南宾镇、桥头镇等地,利用闲置场地或租用当地村民的房屋作为赌博场地,以10元起押,3000元封顶为赌注,刘某乙作为庄家通过摇骰子押大小、单双、点子、对子、鸳鸯豹子、金豹子的方式与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期间,刘某乙等人多次组织陈某丑、陈某寅、李某戊、代某某等二十余人参与赌博,并通过赢取参赌人员的赌资从而获利。赌博期间,刘某乙安排向某庚、陈某卯、秦某丁等负责场地搭建、招揽赌客和管理赌资等事项,并让郎启发、王东、秦某丁、徐琛镭等人放哨、维持秩序或放高利贷等。在每场赌博之后,刘某乙给向某庚、陈某卯、秦某丁、郎启发、王东等人每场次50元或者100元的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丑、陈某寅、李某己、代某某、马某卯、秦某戊、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乙、郎启发、王东等人的供述和辩解;另案处理人朱某某、谭某壬、曾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三、2017年3月20日晚,被告人廖彬行以在麦子工作室上班的冉某乙给其女朋友谭某癸打电话为由,购买了两把菜刀,邀约被告人刘进波来到位于石柱县二环路南宾世纪小区2栋二楼的麦子工作室。廖彬行、刘进波持菜刀对无辜人员唐某某实施砍打,致唐某某头部砍伤。经鉴定,唐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廖彬行的家人赔偿唐某某258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住院病历等书证;

2.证人周某丙、谭某子、冉某丁、熊某某、刘某辛、周某丁、谭某癸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廖彬行、刘进波的供述和辩解;

5.垫公鉴(临床)[2019]91号鉴定书。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马兹学、谢国波、张某甲、王东、马攀被抓获归案;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郎启发、徐琛镭被抓获归案;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廖彬行被抓获归案;2019年7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归案;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向某甲、陈某甲被刑事传唤到案;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黎明被抓获归案;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刘进波被抓获归案;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刘某乙被抓获归案。十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兹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国波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东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攀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郎启发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琛镭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进波、廖彬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向某甲、陈某甲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郎启发、王东、马攀、刘进波、廖彬行在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兹学、谢国波在实施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张某甲、郎启发、马攀、徐琛镭在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兹学、谢国波、张某甲、黎明、王东、马攀、郎启发、徐琛镭、刘进波、廖彬行、李某甲、刘某甲、向某甲、陈某甲、刘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兹学、谢国波、张某甲、王东、马攀、郎启发、徐琛镭、刘进波、廖彬行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谢国波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刘建川

检察官:幸星、叶娜、杨伟

检察官助理:刘斐、蔡宇、徐畅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兹学、谢国波、张某甲、黎明、郎启发、王东、马攀、徐琛镭、刘进波、李某甲、廖彬行、刘某甲、陈某甲、向某甲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9册,光盘9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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