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二部刑诉〔2019〕1972号
被告人马军,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71********,回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村**号**楼**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军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马军在本市丰台区**园**内,假借租车的理由诈骗被害人陈某某的一汽奔腾X80红色越野车一辆(车牌号“京V****1”)。经鉴定,被骗车辆价值人民币4.78万元。
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马军在本市丰台区****内,假借租车的理由诈骗**公司的灰色“迈腾”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京C****8)。经鉴定,被骗车辆价值人民币11.3万元。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马军在本市丰台区****内,假借租车的理由诈骗**公司的黑色“奥迪”牌A6L轿车一辆(车牌号京P****8)。经鉴定,被骗车辆价值人民币19.47万元。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马军在本市丰台区新发地二手交易市场**公司内,假借租车的理由诈骗**公司车牌号为京A****9的黑色迈腾牌轿车一辆。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马军在本市丰台区****内,假借租车的理由诈骗**公司车牌号为京L****2的黑色奥迪牌A6L轿车一辆。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马军在本市丰台区新发地二手车交易市场内的**公司,假借租车的理由诈骗**公司车牌号为京N****5的黑色奥迪牌A6轿车一辆。经鉴定被骗车辆价值人民币21万元。
2019年8月3日,被告人马军在本市丰台区****内,假借租车的理由诈骗**公司车牌号为京N****6的白色宝马牌520轿车一辆。经鉴定,被骗车辆价值18.1万元。
被告人马军于2019年8月27日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堡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书证、物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租车事由骗得他人车辆,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马军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业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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