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检公诉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马军,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21996********,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镇**村,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家园**-**,无业。2018年10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军、马某甲(作不起诉)等人酒后途经银川市金凤区悦海新天地西北角停车场时,马某甲与同是酒后的王某某、马某乙、纳某某等人发生口角,马某甲随手朝王某某脸上打了一巴掌。后马军、马某甲进入悦海新天地六号公寓,王某某等人尾随来到悦海新天地六号公寓,要求马军、马某甲赔礼道歉,双方发生打斗,后被劝开。期间,王某某给宋某某打电话称自己被打。马军、马某甲到悦海新天地西北角停车场,马军从其车上取了一把水果刀藏在身上,马某甲劝阻未果。王某某等人则到悦海新天地西侧尹家渠街路口等待宋某某,宋某某与其男朋友马某丙赶到悦海新天地与王某某等人汇合。宋某某等人找到马军、马某甲进行理论时,马某丙朝马军脸上打了一巴掌,马军遂使用其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对马某丙连捅四刀,被马某甲拉开后二人离开现场。被害人马某丙被送往自治区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马某丙系大出血死亡。
2018年10月10日8时许,马军、马某甲前往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纳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4.同案犯马某甲的供述;5.被告人马军的供述与辩解;6.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军因琐事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军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行为,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英伟
检察官助理:刘兆祥
2019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军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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