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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冬林故意杀人案)_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马冬林,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海安市********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门)。被告人马冬林曾因赌博,分别于2013年12月6日、2016年12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四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5年9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马冬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海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冬林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海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日告知被告人马冬林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张某甲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4月2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冬林,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马冬林于海安市****街道**足浴店内邀约被害人张某甲(男性,殁年35岁)等人唱歌被拒,心生怒火,与被害人张某甲发生争执和纠缠。被害人张某甲被他人拉劝至店外后,被告人马冬林追至店外,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多次捅刺被害人张某甲,导致被害人张某甲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系遭他人以锐器刺戳致心脏破裂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拼多多购买刀具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许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冬林的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海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海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6.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冬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冬林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冬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炜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马冬林现羁押于海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张某丁、杨某某、朱某某、张某戊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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