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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凯诈骗案)_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一部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马凯,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号**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凯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马凯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顾乡大街邮政储蓄所,明知其无力偿还欠款,向被害人卫某某谎称其网络写作收入达每月1万余元的事实,以交首付款为由,承诺支付利息,从被害人卫某某处借款现金12万元,马凯仅将其中9.3万元用于其女朋友马某甲购房,剩余2.7万元被其挥霍用于网络游戏充值及偿还其他欠款等挥霍。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11月28日,马凯又虚构办理作家证、其亲属住院治疗、帮其女朋友马某甲赔偿刮车款、交纳小说网站罚款等理由,承诺按月支付利息或到期高额还款,骗取卫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给付其共计人民币209,635元。其中15万元左右被其用于网络游戏充值挥霍,其余钱款用于偿还其他欠款、个人消费等。

被告人马凯于2020年6月11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侦破经过、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房地产结算专用票据、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马某甲、马某乙证言;

3.被害人卫某某陈述;

4.被告人马凯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凯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凯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马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凯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珊珊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凯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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