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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刚、张冬冬等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1797号

被告人马刚,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村**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院**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地**巷**期**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村**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冬冬,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7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镇**村**小区**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路**里**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刚、许某某、郑某某、李某某、张冬冬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4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5月16日至2019年6月12日),因案情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5月3日至2019年5月17日、自2019年7月13日至2019年7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刚伙同许某某、郑某某、李某某、张冬冬等人于2018年10月至12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路**座**室**有限公司内,在帮助被害人肖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等人办理贷款业务的过程中,采取刻意隐瞒的方式将被害人收取贷款的银行账户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管理费、银行代收风险保证金等名义自动扣除被害人部分已到账贷款,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0余万元。被害人肖某某、张某某、冯某某、高某某被骗钱款已获退赔。

被告人马刚、许某某、郑某某、李某某、张冬冬于2019年1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流水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马刚、许某某、郑某某、李某某、张冬冬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讯问录像等;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刚、张冬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许某某、郑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席晓昕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马刚、许某某、郑某某、李某某、张冬冬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1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5.《量刑建议书》10份;

6.无扣押冻结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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