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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利沙盗窃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马利沙,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镇**村**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刘岩岩,北京市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利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0月13日告知被告人马利沙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利沙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至2020年6月7日,被告人马利沙在本市海淀区**门**内,多次通过手机支付宝扫码转账的方式,窃取被害人李某某(女,47岁)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及蚂蚁花呗中的人民币共计28万余元,期间被告人父亲偿还被害人现金人民币2000元,现余涉案钱款未能起获。

被告人马利沙于2020年6月16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3.被告人马利沙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5.视听资料;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利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利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利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中梅
代理检察员:  胡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马利沙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换押证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辩护人刘岩岩,联系方式:18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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