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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卫建盗窃案)_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19〕313号

被告人马卫建,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街道**福利院集体 ,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花园****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5日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9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卫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马卫建独自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售楼部旁的停车场,在车牌号为皖E*****的黑色**轿车内窃得GPS1个、弹簧刀1把和餐具1套。
    2019年8月12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马卫建独自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博物馆南门附近,在车牌号为皖E*****的出租车内窃得35元现金和5包黄山牌香烟。

2019年9月5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马卫建独自到在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花园**村南门附近,对停放在路边的白色皖E*****,通过拉车门的方式进行盗窃,未窃得财物。

被告人马卫建在案发现场被当场发现,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在现场等候民警的到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出警证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查询证明、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郭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卫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卫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卫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卫建第三次盗窃时未窃得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被告人马卫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卫建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卫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庭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嵇世薇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马卫建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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