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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双祥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马双祥,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322281971********,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村**号。2018年6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5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0日,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陆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27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双祥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于2020年7月1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上午8时许,因土地纠纷,被告人马双祥在被害人王某乙家大门外的道路上,与王某乙发生口角争吵并撕扯,在拉扯的过程中,被告人马双祥将王某乙摔倒在地,导致王某乙身体受伤送医治疗。经鉴定,王某乙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唐某甲、唐某乙、王某甲、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马双祥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照片;7.视频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双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马双祥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生林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马双祥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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